所谓恶意抢注,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
商标在商品流通领域,市场的利益不可估量,因此,由商标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要想在纷争的商场中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就要懂法,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应出台。今天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供读者学习参考。
所谓“恶意抢注”,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
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
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综上所述,认定一件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必须从它的构成要件上入手,只有在同时具备了上述几个构成要件后,我们才可能初步认定构成了“恶意抢注”。当然,最后的认定还必须辅以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以上列举了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法规,在我们实际操作中还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领会法规,在纷争的商场中,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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