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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三大保护原则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22    文字大小:      

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驰名商标所有人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即,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中所使用商标时虽会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被诉商品并非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如果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则该驰名商标将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驰名商标的标识时一般会想起其实际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则可以认定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对这一唯一对应关系有所认知。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传统商标法理论以"混淆理论"为基础来构建的,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以及服务上。驰名商标如何保护,小编告诉你。

  

  1、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足以使得其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则无需再对商标权人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何为同等水平的保护,至少需要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两方面进行考量。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仅能够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无法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则此时应认定依据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无法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依据按需认定的原则,便有必要对商标注册人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2、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规则

  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驰名商标所有人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即: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中所使用商标时虽会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被诉商品并非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之所以设定上述认定条件,是因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所具有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一对应关系",而反淡化保护的目的亦在于使得这一唯一对应关系免遭破坏。因通常而言,如果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虽能联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可以认识到二者并非由同一主体提供或并无特定关联,则从长远来看,此种情况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无法当然地将其对应到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从而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一对应关系受到破坏,产生淡化的可能性。

  3、淡化认定层次分析法

  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如果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则该驰名商标将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

  第一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品(而非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一对应关系"有所认知。之所以要求具有这一层次的认知,是因为只有相关公众对这一唯一对应关系首先具有认知的情况下,才可能谈到对该唯一对应关系的破坏,否则这一破坏后果将无从谈起。通常而言,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驰名商标的"标识"时一般会想起其实际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则可以认定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对这一唯一对应关系有所认知。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是否对该唯一对应关系有所认知取决于多种因素,且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其中最为重要的三个因素是:被诉商品与原告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在范围上的重合程度;原告驰名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原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通常而言,只有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基本上或大部分被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的范围所涵盖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对这一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认知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如果驰名商标具有"较低"的固有显著性(如其属于描述性词汇或现有词汇),则通常需达到"更高"的知名度水平才可能使得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对其具有的唯一对应关系有所认知。但如果在先驰名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高"(如属于臆造词汇),则对其知名度的要求则会相对"较低"。之所以持这一观点,是因为对于淡化的判断应以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而该部分相关公众只有同时是原告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的情况下其才可能对"原告驰名商标"有所认知。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此处的相关公众所指向的是作为"整体"而言的相关公众,而非其中特定个体,故只有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完全或大部分被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所涵盖的情况下,从整体而言,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才可能对在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有所认知。据此,相关公众的重合范围是第一层次认知产生的前提条件。

  在此基础上,如果驰名商标属于描述性词汇或现有词汇等固有显著性较低的情形,则因其具有固有含义,故对于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而言,其在看到这一商标标识时,第一反应通常可能是这一标识所固有的含义。此种情况下,该驰名商标只有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才可能使得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其所具有的指向驰名商标所有人这一功能强于其固有含义,从而在被诉商品相关公众的心目中建立起该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的唯一对应关系。反之,如果该驰名商标是臆造词汇等固有显著性较高的情形,则因其本无固有含义,且除非基于巧合或恶意注册,通常不会出现他人将其在被诉商品上进行注册的情形,故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对其并不具有固有认知。此种情况下,较之于固有显著性较低的商标,其达到相对较低的知名度水平,即可能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的认知。

  第二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能够联想到原告驰名商标。通常而言,如果被诉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具有很高的近似程度,则较易产生第二层次的认知。之所以持上述观点,是因为联想是淡化产生的前提,如果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并不会联想到在先驰名商标,则该驰名商标具有的唯一对应关系显然不会被破坏。而之所以要求两商标相同或具有很高的近似程度时,相关公众才会联想到在先驰名商标,是因为对于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而言,即便其对原告驰名商标有所认知,该认知亦是以"商标标识"及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两个因素为认知基础。但当其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看到相关商标时,此时的认知已脱离了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这一因素,就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规律而言,在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这一因素而仅仅对"单独的商标标识"进行认知时,其对商标近似性程度的要求显然要高于结合商品或服务进行考虑时的近似性要求。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两商标相同或具有很高的近似程度时,相关公众才可能在看到被诉商标的情况下仍能联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因此,淡化保护中联想的产生应以被诉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具有很高的近似程度为前提。

  第三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被诉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并无关系。这一认知的产生亦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原告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档次、经营特点,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跨行业经营的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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