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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还能注册为商标吗?
来源: 张江注册公司    日期: 2018-03-06    文字大小:      

还有一个大家不常听说的商标类型——特殊标志。那么如果特殊标志在其专用期届满之后,他人是否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及使用呢?早在2005年9月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就向商标局申请登记福娃标志为特殊标志,该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到期后奥组委并未提出延期申请。虽然宋某商标标识与特殊标志福娃相同,但该商标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结束后6年才提出注册申请,而且其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奥运会及吉祥物福娃的差别较大,故该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不会使公众认为与其与奥运会或吉祥物福娃相关,从而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其实我们商标家族,还有很多其他成员,除了普通商标、还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识、驰名商标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大家不常听说的商标类型——特殊标志。

  

  来来来,潇小编讲堂开课了,请大家拿好小本本做笔记,小编先给你讲讲什么是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从国际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但是,特殊标志并不是一直都可以保护,它的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如果特殊标志所有人想在四年后继续保护,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那么如果特殊标志在其专用期届满之后,他人是否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及使用呢?我们来看一个案子。

  

  2008年,我国成功举办了北京奥运会,其吉祥物为五个可爱的福娃。早在2005年9月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就向商标局申请登记“福娃”标志为特殊标志,该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到期后奥组委并未提出延期申请。

  2014年10月河南省的自然人宋某向商标局提出“福娃”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第33类商品上。经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宋某不服,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6年2月,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宋某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个案子是怎么判的呢?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特殊标志“福娃”的专用期已于2010年4月届满,到期后奥组委并未对其提出延期申请,因此“福娃”已不再作为特殊标志予以保护。

  虽然宋某商标标识与特殊标志“福娃”相同,但该商标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结束后6年才提出注册申请,而且其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奥运会及吉祥物“福娃”的差别较大,故该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不会使公众认为与其与奥运会或吉祥物“福娃”相关,从而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同时,该商标本身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所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的上诉,该商标最终通过初审,并进入初审公告阶段。

  

  总得来说,只要过了保护期或者专用期的标识(哪怕是像奥运会所属的这么重要的标识),是不再受其原来的权利保护的,一般情况下其他人是可以提交申请,并有可能获权的。此案给以后类似的案件,提供了指导意义。

  可能有峰蜜儿会问,如果奥组委或者福娃设计者如果知道这件事,不希望宋某继续使用该商标该怎么操作呢?其实商标的审查流程中,并不是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一味说了算,而作为在先权利人依然有相应的机会。该商标正处于初审公告期,如果在先权利人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来对其提出异议,该商标依然是可能被撤销的。

  所以,作为申请人,在提出类似商标申请的时候,还是应该权衡再三,做出最好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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