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人未经授权,可以注册公司的商标吗?麦石来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故申请人可以视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代表人。其在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公司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公司商标的,不予注册!对于虽非以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可以视其为代表人,该抢注行为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
公司代表人未经授权,可以注册公司的商标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看个案例:
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注册申请了第6870088号“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上。
2013年9月5日,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15年7月23日,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不予注册。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理由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申请人创始人麦石来先生与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新东阳”商标的众多案件中,均已在先认定申请人创始人注册“新东阳”及含有“新东阳”文字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故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对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原异议人存在代表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恶意明显,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认同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由于麦石来曾为原异议人的副董事长,现在仍为其董事、股东,并且曾担任由原异议人投资的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此能够认定麦石来与原异议人形成代表关系,存在关联关系。
同时,本案申请人系麦石来所设立,其行为与麦石来具有主观的合谋,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麦石来的行为。麦石来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故申请人可以视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代表人。”
商评委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提供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与原异议人“新东阳”商标在台湾地区使用的餐厅业、旅馆、饭店业等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其在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这说明,公司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公司商标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这里的“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对于虽非以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可以视其为代表人,该抢注行为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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