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以构成商标的要素很多。这么多的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申请人应选择哪些要素组成商标呢?数字商标是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很多,但是商标想要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该商标不能存在缺乏显著性,违背《商标法》禁用规定,和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等问题。商标申请人在选择商标要素构成商标时,定要充分考虑以上问题,如此才有可能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作为标识于商标或服务上的标志,其基本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因此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由此可见,可以构成商标的要素很多;这么多的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申请人应选择哪些要素组成商标呢?
一、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由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或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组合而成的标志。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因此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及其频繁。
二、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由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的标志。图形可以是描绘人和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或者抽象的图形。图形商标的表现力极强,富有艺术感染力,如“老干妈”图形商标。
三、数字商标
数字商标是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数字商标的显著性稍弱,容易和所标识的商品型号混淆,因此商标局极少核准纯数字商标为注册商标。当然也存在某些数字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使得该商标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后被核准注册,如“999”商标。
四、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这些颜色以一定比例、一定顺序组合。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极具美感,可以给相关公众以美的享受,同时也具有显著性,可以发挥注册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宝马的蓝白颜色组合商标。
五、三维商标
三维商标是指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商标局在判定三维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常以立体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或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为准,经典的三维商标有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外形。
总而言之,商标的构成要素很多,但是商标想要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该商标不能存在缺乏显著性,违背《商标法》禁用规定,和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等问题。商标申请人在选择商标要素构成商标时,定要充分考虑以上问题,如此才有可能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下一篇:创业不易,这些商标“大坑”可千万别往里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