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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假冒仿冒注册商标,还有哪些商标侵权情形(二)?
来源: 张江注册公司    日期: 2018-03-05    文字大小:      

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除了假冒注册商标、仿冒注册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前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以下情形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此类情形明确其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之商标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除了假冒仿冒注册商标,还有哪些商标侵权情形(二)?

  

  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除了假冒注册商标、仿冒注册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前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以下情形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其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反向假冒”, 其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得商品来源真实信息的权利,更是为了保障商标注册人通过自己的商品建立和传播自己商誉的权利。

  

  其二,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则对“提供便利条件”情形予以前述列举。

  其三,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此类情形明确其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之商标侵权行为。

  其四,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未突出使用,仍误导公众的,不认定为商标侵权,而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照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其五,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二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其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三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其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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