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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发票开错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22    文字大小:      

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本文我司将为你详解营业税发票开错、未开和换票处理实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关公司注册及财税相关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1.开发票操作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顺便提醒一下,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

  2.一般企业的时间限制:2017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行业企业没有时间限制。

  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及解读: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房地产行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5.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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