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设立的南京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是现在众多申请者所询问的,那么新设立的南京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是什么?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准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年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办理条件及申办材料准备精解!
对于新设立的南京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是现在众多申请者所询问的,那么新设立的南京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是什么?其材料提交准备有哪些?对于这两个问题也是我们所需要了解的,今天就和资质街的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新设立的南京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
.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新设立的南京房地产开发资质材料提交准备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准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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