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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安徽省环境监理资质办理监督与处理注意事项!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21    文字大小:      

那么安徽省环境监理资质办理监督与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证书核发单位视具体事实情况严重程度,分别处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的处罚,限期整改期限内不得新从事环境监理业务。项目现场环境监理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未按照资质证书管理要求上报环境监理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的。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环境监理单位取消资质证书处理。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兵团环保局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


  现在办理环境监理资质是不少建筑企业所需要的,想要从事环境监理行业,就需要办理相应的资质,这也是我国明确规定的。那么安徽省环境监理资质办理监督与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呢?相信大家也是非常好奇的,今天资质街的小编就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答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证书核发单位视具体事实情况严重程度,分别处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一般为个月)的处罚,限期整改期限内不得新从事环境监理业务;

  (一)项目现场环境监理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未按照资质证书管理要求上报环境监理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的;

  (二)环境监理工作由不具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承担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从事的环境监理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上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

  (五)未按要求上报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或现场环境监理未按照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实施的;

  (六)环境监理报告内容与实际建设项目情况严重不符的;

  (七)日常考核不能满足环境监理单位综合考评规则要求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的给予警告处理,违反本条第(三)、(四)、(五)款的给予通报处理,违反本条第(六)、(七)款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经警告、通报仍不能及时纠正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

  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环境监理单位取消资质证书处理。自取消之日起,中止其正在委托或进行中的环境监理业务,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申请或资质证书延期申请材料严重不实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经相关仲裁机构认定因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行为不当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环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互相串通,隐瞒事实欺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监理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的。

  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兵团环保局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

  以上的内容便是今天资质街小编为大家做的详细解答,还想获取更多的资质讯息,那就点击资质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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