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号)要求。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年月起,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不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未达到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号)要求,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年月起,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年温岭市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标准:
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或超过资质等级标准;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基本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以上;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较好。
不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未达到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具有的建筑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等个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企业现有所涉及资质标准的要求,其中,要求相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累加,要求不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分别考核。
(三)企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四)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七)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二、受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社保缴费清单;
(三)企业验资报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
(五)企业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年企业所获荣誉证书、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七)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八)其它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受核查企业
凡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于年月日前已换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市政企业)及在有效期内未申请换证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均为核查对象。
四、核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评为台州市年度强企、重点骨干企业、专业承包十强、勘察设计十强和温岭市年度建筑强企、重点骨干企业的以自查为主,在月日前,根据核查内容要求做好自查,并按要求汇集好材料,装订成册报局企管科,局组织核查人员进行资料审查。
(二)本市其他企业分自查与现场核查二阶段开展核查。
、自查阶段:在月日前,各企业根据核查内容要求做好自查,并按要求汇集好材料,装订成册报局企管科审查。
、现场核查阶段;月日—月日。局组织核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对整改仍未到位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并视情节轻重撤回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其相应资质证书。
原文:
附件:温岭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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