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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办理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25    文字大小:      

排污许可证制度指任何单位欲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应向有关机关申报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排放地点和排放方式等,经审查同意,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排污者,应按本办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指任何单位欲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应向有关机关(一般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排放地点和排放方式等,经审查同意,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2、适用范围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排污者,应按本办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3、排污许可基本原则
①持证排污并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②总量控制原则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许可证办理申报资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最近一年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报告(水、气、声),复印件,1份;
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原件,加盖公章,两份;
6.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工商营业执照或申请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等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
8.近一度水费单(须注有具体用水量),复印件,1份;
9.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许可证》或排水接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10.《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登记表》,原件,加盖公章,两份;
11.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及当年的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12.环境应急预案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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