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当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能或不便于担任某一公司股东时,常以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信任的人代为持有股权,并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虽我国法律并未承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但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双方当事人以《代持股协议》等形式达成的股权代持关系予以确认,并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因代持股权处置的原因且具体情形各不相同,但可遵循先明晰代持股权,后进行股权处置的原则。一、若存在代持协议时,可按照代持协议约定,对代持股权进行处置。二、若不存在代持协议时,可考虑由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商一致,解除代持关系,受让股权后再进行处置。
股权代持,即当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不能或不便于担任某一公司股东时,常以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信任的人(显名股东)代为持有股权,并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
虽我国法律并未承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但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双方当事人以《代持股协议》等形式达成的股权代持关系予以确认,并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因“代持股权”处置的原因且具体情形各不相同,但可遵循“先明晰代持股权,后进行股权处置”的原则。
一般而言,有如下几种方式,仅供参考:
一、若存在代持协议时,可按照代持协议约定,对代持股权进行处置;
二、若不存在代持协议时,可考虑由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商一致,解除代持关系,受让股权后再进行处置;
三、可考虑由隐名股东认可的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当第三人依法受让该股权后,再对其进行处置;
四、若满足股权回购条件,可考虑由企业进行股权回购且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后,再对该股权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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