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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取消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否属实及首次申办条件要求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15    文字大小: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必须要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如果因为违反了资质管理办法中说到的相关要求被取消资质就没有资格再从事物业管理。《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建设部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近期大家对于物业管理资质的办理是非常重视的,也有很多消息表示已经取消物业管理资质。那么取消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否属实?其首次申办条件要求是什么呢?相信大家都是非常好奇的,今天资质街的小编就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答吧!

  一、取消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否属实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必须要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如果因为违反了资质管理办法中说到的相关要求被取消资质就没有资格再从事物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建设部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首次申办条件要求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以上;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以上的内容便是今天小编为大家做的详细介绍,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资质新闻,那就点击资质街获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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