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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遭遇诉讼
来源: 张江注册公司    日期: 2018-03-05    文字大小:      

让陈俊没想到的是,2014年5月26日,建筑商黎祖友向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鑫兆兴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185000元及利息,立案号为兴民二初字第302号,核心证据是2008年9月21日,以周德兆为鑫兆兴公司代表人所写的欠据,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沙石款309800元及利息,立案号为兴民初字第303号,核心证据是2012年5月13日,以周德兆为鑫兆兴公司代表的欠条,但欠条、欠据均未加盖公章。


  公司转让

  鑫兆兴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股东周德兆、邓青龙、梁积林,时任法人周德兆,周德兆任职时间到2008年12月11日。

  从2008年12月12日到2010年2月15日间,股东变更为梁积林、周德兆,法人代表变更为梁积林。2010年2月16日至2012年9月4日,股东变更为钟桂杏、杨树明,法人变更为钟桂杏;2012年9月5日起至今,股东变更为陈俊、廖羽,法人变更为陈俊。

  钟桂杏将自己在鑫兆兴股份转让给陈俊的协议特别约定,双方均已明确公司现有资产的组成,钟桂杏已向陈俊告知本公司在股份转让前除用公司土地使用权为广西柳州市楚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2100万元担保责任外,公司并无其他应当承担的债务及担保责任,也无任何欠款。如钟桂杏陈述不实,钟桂杏愿意以全部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公司应当承担的其他未向陈俊告知的债务、担保责任及各项应付款项。

  让陈俊没想到的是,2014年5月26日,建筑商黎祖友向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鑫兆兴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185000元及利息,立案号为兴民二初字第302号,核心证据是2008年9月21日,以周德兆为鑫兆兴公司代表人所写的欠据,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沙石款309800元及利息,立案号为兴民初字第303号,核心证据是2012年5月13日,以周德兆为鑫兆兴公司代表的欠条,但欠条、欠据均未加盖公章。

  未经质证的授权书

  2014年5月30日,兴业法院用邮政专递方式给鑫兆兴公司分别邮寄了302号案、303号案公民代理告知书。2014年6月5日标明为石建国的员工签收了,签收人没有留下证件号码,直到开庭陈俊都没有拿到告知书。

  在陈俊不知情的情况下302、303号案在兴业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合并开庭,并开始缺席审理。

  2014年7月18日,兴业法院对两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要求被告鑫兆兴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商黎祖友工程款及建筑材料费共计3494800元及四倍贷款利率的违约金。判决书显示判决的重要依据是2009年3月28日鑫兆兴公司出具给周德兆的“授权书”,授权书中明确写出,经研究决定,特授权本公司总经理周德兆先生全权负责处理本公司业务,主持全面工作,处理有关事宜,代表公司正当权益及法律责任。

  然而,在黎祖友提供的证据目录中,并没有这份“授权书”。在法庭审理记录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过程中也均未出现。

  两份“授权书”复印件不一致

  可在兴业法院302号、303号案卷中却出现了2009年3月28日鑫兆兴公司出具给周德兆的“授权书”复印件。两份案卷中的复印件却不一致,302号案卷中的“授权书”盖章部分由公司股东钟桂杏、杨树明签字,但303号案卷中却是钟桂杏、黎泽忠签字。

  据了解,黎泽忠当时并不是公司股东,黎泽忠是在2010年3月16日接替杨树明与钟桂杏任公司股东的。

  授权书的落款时间是2009年3月28日,但黎祖友起诉鑫兆兴公司302号案要求归还3185000元工程款,是周德兆在2008年9月21日所写的欠条,欠条明确注明要在2009年2月20日结清,在这期间周德兆还没有取得鑫兆兴公司股东的授权。

  303号案起诉是要求鑫兆兴公司归还建筑款309800元,根据庭审笔录,原告代理人梁春林证实这些建筑材料是用于工业园大楼的建设,欠条书写时间为2012年5月13日,注明2012年5月30日前结清。但鑫兆兴公司的工程是在2013年初才开工,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周德兆欠条的可疑性。

  被强制执行

  兴业法院有陈俊的联系电话,但在此案中,却未拨打过。2014年7月31日以收件人长期外出,鑫兆兴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签收为由,302、30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最后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处理,致使鑫兆兴公司及法人代表陈俊在此案中失去了最后知情上诉的机会,后来当陈俊因为公司业务发展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接时才发现判决已生效,公司土地已被查封。

  陈俊因没有取得302、303号案的庭审资料,玉林中院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在2015年6月19日,陈俊又向玉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至今没有回复。

  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15年6月10日,兴业法院下发了18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鑫兆兴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土地。同月16日,下发了18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鑫兆兴公司法人陈俊名下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针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点,兴业法院主审法官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截至发稿前,记者未得到兴业法院的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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