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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19    文字大小: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前提是满足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的实际转让是不能等同的,因为,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认为合同生效后,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依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实际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不接受,在此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一家公司股权做转让不是那么随便的,在一般情况下,首先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更重要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根据此项规定,我们总结如下: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问题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才能生效;

  、还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要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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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前提是满足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因为工商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审查、确认,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对这个事实加以确认,并公布于众。如果当事人股权转让协议(而不是股权转让)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那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事实依据就不足了。

  只有经过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的实际转让是不能等同的,因为,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认为合同生效后,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依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实际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不接受,在此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需要指出的是,股权交易中,股权的实际转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守股权转让规则。

  股权是既包含权利,也包含义务和责任的综合性权益,对于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司,股权意味更多的利益;反之,股权意味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公司已资不抵债的股权,受让股权就意味着受让责任和风险。股权的实际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如同买卖合同标的的风险转移一样,只不过股权的转让的风险不是股权的毁损灭失,而是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实际转让前的利益和风险归转让人,此后的利益和风险则归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权益冲突和纠纷都是由此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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