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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师: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及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22    文字大小:      

新《公司法》公布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出资变成了现在的认缴出资,公司注册资本没有了验资程序,让股东抽逃出资以及出资不实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名师: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及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中锦律师事务所 刘伟

  新《公司法》公布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出资变成了现在的认缴出资,公司注册资本没有了验资程序,让股东抽逃出资以及出资不实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律法规为债权人及小股东维权提供法律方面建议。

  一、抽逃出资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现实生活当中股东利用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分配利润方案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

  法律名师: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及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

  二、抽逃出资举证责任分配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或守约股东主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多以隐蔽方式进行,现实中由于瑕疵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如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册,包括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账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债权人举证存在客观上的困难和障碍。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法律名师: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及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

  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或守约股东举证,但不宜过于严苛,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此际,可要求被诉股东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该公司开户银行的转账记录、土地、房产、车辆、专利等资产权利证书过户登记记录,证明前述资产过户给公司,之后又由公司过户给第三人的事实证明。

  三、抽逃出资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名师: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及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案例:(2015)鲁商终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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