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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表述经营范围
来源: 张江注册公司    日期: 2019-01-25    文字大小:      

黄舒旻)13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便利化的意见》13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便利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商号、允许企业经营范围自主表述、明确简化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等八条促进外商企业注册便利化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对于准许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材料要求。视以下三种情况登记机关收取相关文件后准许办理注册登记,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登记机关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余嘉敏 黄舒旻)13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便利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商号、允许企业经营范围自主表述、明确简化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等八条促进外商企业注册便利化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广州市人才绿卡》

  可直接用于办理工商登记

  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允许企业经营范围自主表述是一大创新。在去年7月公布的《广州出台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十二条意见》中提出,允许商事主体对不涉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自主申报。

  《意见》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经营范围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自主表述,也可参考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关于经营范围的表述,允许属于新业态、新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自主表述,改变了之前只能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经营范围的情况,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意见》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上也进行了简化。《意见》明确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直接办理工商登记:一是港澳台自然人持身份证、回乡证、台胞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是已入境的外国自然人持有效的护照原件的;三是外国自然人、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或港澳台地区居民持《广州市人才绿卡》的,可以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意见》规定,登记机关对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名进行形式审查,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由申请人提供变更情况说明文件即可。

  对于准许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材料要求,视以下三种情况登记机关收取相关文件后准许办理注册登记: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登记机关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二是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的,登记机关收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港澳服务者投资备案文件的;三是对暂未明确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新业态、新行业,如申请人提交了备案证明的,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对于拟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明确,在综合考虑其在国外的历史背景、品牌效应及知名度等因素,最大程度地尊重企业意愿,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商号等表述。

  “跨境通”积极服务

  大湾区及“一带一路”建设

  值得关注的是,广州自6月30日起,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作为涉企证照事项之一,被调整合并入营业执照上。企业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时,经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备案事项。

  《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体化。将建立与商务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做到“无纸化”“零见面”,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广州市外商投资商事服务“跨境通”今年3月份启动以来,先后开通了“穗港通”“穗澳通”,将利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网上平台及银行营业点窗口,为拟在广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提供“足不出境”的商事登记服务。

  此次的《意见》中也对“跨境通”作出了规定,明确推行商事服务“跨境通”。《意见》指出,为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将依托“人工智能+机器人”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为拟在广州市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商事登记服务。在已经启动“穗港通”、“穗澳通”的基础上,再推行“穗台通”,并计划在3—5年内逐步推广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实现商事登记“跨境通”,构建“绿色通道”为国际化便利化市场准入环境服务。

  此外,在便利外商企业投资者方面,《意见》提出实现审核流程简易快速。全面实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全程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核、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提供“快速通道”,优先办理、容缺登记、立等可取。

  《意见》同时规定将实行内外资企业同步办理类型互转,鼓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转型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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