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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不过要小心营业执照
来源: 张江注册公司    日期: 2018-03-06    文字大小:      

在公司设立登记或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都是受限制的,但是很多公司、企业受利益的驱使,容易忽视经营范围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与交易向对方订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是否必然无效呢?某传媒公司(经营范围仅包括房地产行销策划,不包括房地产销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行销代理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房地产公司抗辩称其无需履行该合同,也无需支付违约金,因为传媒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合同无效。上述案例中,即使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销售,其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亦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编者按:在公司设立登记或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都是受限制的,但是很多公司、企业受利益的驱使,容易忽视经营范围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与交易向对方订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是否必然无效呢?又将致使企业遭遇何种法律风险?

  2013 年1月29 日,某传媒公司(经营范围仅包括房地产行销策划,不包括房地产销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行销代理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 2 栋高层建筑,传媒公司负责推广宣传,并代为销售。

  2013年3月7日,传媒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报送广告宣传计画及行销策划方案,并由房地产公司签收后,传媒公司为履行合同共计投入资金298236元。而房地产公司因审批规划未通过,不能开工,致使传媒公司前期投资有去无回。

  传媒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8236 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房地产公司抗辩称其无需履行该合同,也无需支付违约金,因为传媒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首先,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要在经营范围内。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也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规定章程必须载有经营范围。

  其次,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从民法角度来讲,是有效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限制经营,即体现为国家产业的规制;

  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药品等;

  禁止经营,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上述案例中,即使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销售,其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亦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行销代理合同时认可传媒公司的销售房地产的资格。由于房地产公司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批淮,没有开工,合同目的无法按时实现,房地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进行经营的企业,合同相对方虽然在民事纠纷上无法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可以从行政管理方面进行维权,例如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等公力救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注意!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业务的合同相对方,其履约能力往往也是有缺陷。

  总而言之,为避免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作足够的调查,以便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自身如果从事超出营业范围的业务,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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